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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4-07 | 我(们)不 愿 当 “嫖 客”(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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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“妇联”开出允许结婚证明条件存在严重问题,我(们)也只有寻求法律救济了,决定告行政机关“妇联”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,群体告状总得有人出头吧,发起人中的三个委托代表当然应该承担义务,可是,法院却说三个委托代表没资格当原告,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!甚至说:没有我(们)没有申请资格,只有注册登记了的儿子(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)才能去开据允许结婚证明!因为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,所以,三个委托代表不能申请,也不能成为原告了!

中国最牛法院、最牛行政法庭、最牛行政法官因此在一审法院诞生!它们在《裁定书》中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了一个“企业部”!我与市人大一副主任同桌吃饭时谈及此事,旁座一人大官员去电法院后才得到更正。

一审法院只开庭了十几分钟就闭庭,审理程序当然未完成,补充材料交到法院(与书记员电话核实),在裁定书中未提及补充材料,裁定书中以“在本案中,申请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是公司,三原告只是该公司组织筹建发起人之一,在诉讼中,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公司已依法注册登记,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。另在向被告提出申请时,亦未举示符合该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,故其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的条件,与该行政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格主体,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原告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(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原告杨**、刘**、魏**的起诉”。

二审法院又如何呢?未开庭审理,结果是一审法院《裁定书》的翻版,行政诉讼意义何在呢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: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;没有主要负责人时,可以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。一、二审均剥夺我们的诉权,于法于理怎么说得过去呢?我们依法筹建股份有限公司,而行政机关却不依法行政,法院也不依法审判,重庆市法制建设只有如此了吗?

现实社会中,嫖客追求的是性刺激,嫖客也是需要老婆的,婚姻才是性福的根本。从经济角度看,对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而言,当一回嫖客是够奢侈的了,换句话说被禁“婚”的哥们上一天班犹如当一回“嫖客”,如果没有“老鸨”垄断“羚羊”小姐、“天语”小姐(当然与“妇联”配置未婚女青年密切相关),每个班花200多元回家“嫖”自己的“羚羊”小姐或“天语”小姐,劳动关系、社会保障、工资什么都有了,至少没有了“老鸨”的盘剥和侵害,并拥有自己的“老婆”,还可以分享共同财产(分红并持有股本),何乐而不为呢?

在中国政治明星薄熙来主政重庆倡导依法行政、解放思想、扩大开放之际,借用两性关系、婚姻关系,比喻当今出租车业中的“嫖客”、“老鸨”、“未婚女青年”、“妓女”、“妇联”、“婚姻登记处”…..,乃是无赖之举,终审裁定书宣判了“嫖客”终身禁婚,还有何良方起死回生呢?

谨此希望中国政治明星薄熙来解放我(们)这些终身“嫖客”,赋予我(们)“自由恋爱”权利,赋予我(们)“结婚”的权利!

 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(筹备)

笫一发起人、筹备负责人、行政诉讼代表人之一  

 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8330晚于家中

 

备注文中借用名称:

1.我(们)---我及部分出租车司机们(“嫖客”、发起人);2.出租车----女性(“妓女”,此非不尊重女性之意);3. 准出租汽车----未婚女青年;4.出租车指标---结婚证;5.出租车公司----“老鸨”;6.运管局----“妇联”7.市工商局------“婚姻登记处”;8.一审法院----渝北区法院;9.二审法院----一中院;10.政府-----重庆市政府;11.《公司法》-----“婚姻法”;12.司机工资----“小费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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